新纪字[2008]1号
关于印发《新丰县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市垂直管理单位:
经县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对《新丰县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新纪字[2007]13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新丰县纪委 新丰县人事局
新丰县财政局 新丰县监察局
2008年1月21日
主题词:人事 通讯费改革△ 通知
抄报: 市纪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中共新丰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120份)
新丰县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市纪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直机关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纪发[2003]2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经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对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市垂直管理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正副县(处)长每月发放450元;正处级380元;副处级300元;科长200元;正科级180元;副科长150元;副科级13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特殊岗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批准,并报县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
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务费中列支。
实施通讯费补贴后,原定额配备的移动电话指标一律取消。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含住宅电话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四、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备通讯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五、离退休人员的通讯费补贴标准,仍按新办联[1998]30号文规定执行。鉴于通讯费补贴是对在职人员实施职务消费的一项改革规定,因此,离岗退养人员按照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通讯费补贴从2008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