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给我留言| 管理登录  

   

 
热烈祝贺新丰纪检监察网开通!
    热烈祝贺新丰纪检监察网开通!…
新丰纪检监察网
2007年6月20日
文件收发使用管理规定
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印章使用及管理的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
制发公文的规定
处理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程序和
领导干部工作规则
    您对本站满意吗?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继续努力
     内容不够丰富
     透明度不够
     更新不够快

 
  • 频道总数: 8 个
  • 文章总数: 131 篇
  • 注册会员: 6 位
  • 留言总数: 1 条
  • 评论总数: 0 条
  • 在线人数:
  •  
     您现在的位置是:本局委制度
    新丰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规定汇编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02日   

     

      

     

    新丰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事公开栏. 5

    中共新丰县纪委信访室、新丰县监察局举报中心职责. 9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10

    信访工作程序及处理时限. 11

    新丰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排查、调处、应急制度. 12

    关于实行署名举报办理及奖励的暂行办法. 13

    重要信访案件排查工作制度. 16

    信访约谈制度. 18

    信访通知书制度. 19

    信访件办理回报制度. 20

    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 21

    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制度. 22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 23

    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 23

    信访举报统计制度. 24

    新丰县纪委、监察局署名举报信访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4

    署名举报办理人员责任制规定. 29

    新丰县纪委、监察局信访案件结案呈报审批制度. 30

    新丰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与特邀监察员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32

    新丰县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34

    新丰县办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7

    新丰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纪律要求. 38

    新丰县纪检监察机关查案协作区工作制度. 40

    丰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43

    新丰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实施意见. 45

    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 49

    署名举报承诺制度. 49

    信访举报听证制度. 49

    新丰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信息采用奖励办法. 50

    信访举报管理软件使用管理规定. 51

    新丰县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52

    首访负责制度. 54

    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规定. 55

    内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办法. 56

    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 58

    电脑管理制度. 59

    新丰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谈话制度. 60

    新丰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件清理制度. 61

    新丰县纪委案件督办小组工作职责. 62

    新丰县纪检监察机关上报排查自办重点案件和初步核实线索工作制度(试行). 63

    新丰县纪委、监察局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疑难信访问题暂行制度. 64

    新丰县纪委常委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制度(试行). 66

    纪委集体讨论重大疑难信访制度. 68

    新丰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轮流接访制度. 69

     

     

     

     

     

     

     

     

     

     

     

     

     

     

     

     

     

    新丰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事公开栏

     

    信访举报指南

    l、举报方式:可以采取写信、来访、打举报电话、传真、网上举报等形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或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2、举报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政府大楼一楼

    新丰县纪委信访室(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511100

    3、举报电话: 0751-2261300  传真:0751-2253600

    4、网上举报:新丰县廉政:http://www.xfjjjc.com

    5、接访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信访举报须知

    1、信访举报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线索清晰,便于查办。

    2、提倡署实名信访举报。信访室将严格保密,并适时与署实名的举报人联系,承诺办理时限,并通报处理结果,对举报有功者,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奖励。

    3、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管理的党员及干部的问题,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直接向县、基层纪委投诉的信访件,受理后在承办时限内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前,不得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投诉。待办理完毕反馈结果后,如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机关投诉。

    5、对司法机关的判决、处理不服的,可直接向作出判决处理的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6、针对同一问题,多人同时上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违反信访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范围

     

    ()受理对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章程、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行为的检举控告。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受理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人员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对受到党纪、政纪处理不服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分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受理对有关党风、党纪建设性的批评建议和询问。

       

     

     

    信访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对借检举、控告、申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检举、控告、申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不许无理取闹和纠缠,如有违反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为,须接受教育、规劝,直至承担纪律、法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1、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政策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处理问题。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5、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6、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归口处理。

     

     

    中共新丰县纪委信访室

    职责

    新丰县监察局举报中心

     

    1、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等事项;

    2、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

    3、核查重要信访案件线索;

    4、调查了解突出的群众信访问题;

    5、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6、督促、催办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控告、申诉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

    7、编报重要信访信息;

    8、协调、指导各基层纪检监察的信访业务工作。

        9、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并进行督促、催办或协助查处。

        11、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向县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汇报。

    12、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宜,并回报情况。

    13、负责对信访调查结束后需立案查处的应办理移交案件手续,对不需要移交立案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4、负责检查、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15、负责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信访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转交本机关有关职能机构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信访举报中心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2、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3、对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信访工作程序及处理时限

     

    1、信访工作流程

        接信(访、电话等)→受理→登记、录入→呈批→转办、自办→调查→处理→反馈

    2、办案程序:

        初核→立案→调查→处理

    3、处理时限:

        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的问题是否受理,应在15日内答复(姓名、地址不清除外),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信访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复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新丰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排查、调处、应急制度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分管信访工作副书记作为信访举报排查、调处、应急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信访室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二、要切实抓好基层信访工作,建立高效、灵敏、完善的超前排查、调处、应急工作机构,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要建立和完善县、镇、村三级信访网络,充分发挥信访网络作用。

    四、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要定期、不定期清理,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那些确实是无理的上访老户,要讲明政策,经教育后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要严肃处理。

    五、对易引发群众集体访的热点问题及群体性组织向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一旦发生集体访,要配合党委、政府信访部门,通知当地党政领导亲赴现场,化解矛盾,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纪委担任信访举报排查、调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同志亲临现场,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对于群众上访反映合法、合理、合情的问题、要求,只要有条件解决就要尽快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也要做好工作,耐心进行说服、解释,化解群众情绪。

    六、定期汇报。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信访室工作汇报,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基层纪委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近期信访动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上下级纪委应及时研究并认真解决。

    七、进行年终考核,县纪委信访室年度末将各基层、县直单位纪委全年信访举报排查、调处、应急工作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对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因处理不及时、不公正、不彻底,而发生集体越级访或导致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宗(件)按到中央、省、市上访及中央、省、市级新闻单位的顺序,分别扣543分,全年无发生上述情况加记5分,并将此项得分列入信访举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评分表内。

     

    关于实行署名举报办理

    及奖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推进我县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提倡署实名举报,实行署实名举报办理和奖励制度。

        举报人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如实向县纪委、监察局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 凡署实名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对其举报实行以下受理办法:

        (一)实行优先办理,限时调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天内将受理情况及调查时限告知举报人;

        (二)案件调查结束后,及时作出处理,并在25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可以提出询问,要求答复;

        (四)举报人可选择与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有关职能室主任单线取得联系,进行举报;

        (五)举报方式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

        (六)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在10天内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的;

    (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具有重要作用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四)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县纪委、市监察局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金额的情况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档次,给署实名举报人300-5000元的奖励。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负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者的贡献大小确定其奖励的数额。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征求案件检查、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申请,报同级纪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信访举报部门实施。

        第七条 本奖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立案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不重复奖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机构、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申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向县级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并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据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照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和身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重要信访案件排查工作制度

     

        ()重要信访案件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纪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分管常委为副组长,信访室、检查室主任为主要成员的重要信访案件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跟踪、一抓到底。

        ()排查的时间

        1、县纪委、监察局每月30日前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信访件排查一次。

        2、各镇纪委、县直机关各纪委每季度末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信访件排查一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份的七日前报县纪委信访室。

        ()排查的原则和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新丰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将本单位所受理的信访件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反映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访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本委()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线索比较具体,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转检察室初步核实。

        ()处理办法

        对排查出来的反映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题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访件,须经纪委书记或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处理。

        ()上报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级、反映的性质、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承办单位、挂案领导等等。

     

    信访约谈制度

        根据粤纪发[1998]26号《关于对信访反映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一般错误问题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实行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的暂行办法》、新丰县纪委、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信访谈话制度和信访通知书制度的意见》[2000]1号文之精神,制订如下信访约谈制度。

        一、谈话对象: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二、谈话内容:

        1、群众反映的涉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方面的一般性轻微违纪的问题;

        2、县纪委、监察局通过信访调查发现党员、干部本人存在党风、党纪方面的一些问题;

        3、查办案件中涉及到党员、干部本人的一些问题;   

    4、上级或县领导交办需要找本人谈话澄清的问题;

        5、党员、干部本人主动要求谈话解决的问题。

    三、谈话的具体办法:根据群众举报的内容,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找被反映人谈话,搞清楚问题。必要时可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检查或说明材料。还须调查清楚的问题,要派员进行调查了解。找被反映人谈话时,做好谈话记录;派员调查了解时,有调查材料。谈话及调查的情况填入《领导干部谈话情况处理表》。通过“谈话”能够把问题说清楚的信访件,作信访了结;经“谈话”后,仍须派员调查才能把问题说明清楚的信访件,转作信访案件处理。

     

    信访通知书制度

        根据粤纪发[1998]26号《关于对信访反映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一般错误问题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实行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的暂行办法》、新丰县纪委、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信访谈话制度和信访通知书制度的意见》[2000)1号文之精神,制订如下信访通知书制度:

        1、“信访通知书”只适用于下列情况:纪检监察信访中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一般性轻微违纪不需立案调查的,  以及一些如不及时制止将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或使事态扩大化的问题。情节复杂,是非界限不清的问题,不宜采取此种方式。

    2、使用“信访通知书”,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基层纪委在发“信访通知书”之前与县纪委信访室及时交换意见。

    3、发“信访通知书”,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通知书采取摘抄原信主要内容的方式(隐去信访者姓名、地址),经分管领导或正职领导批准后送被检举(控告人)人所在的党组织,由党组织转交当事人。收办“信访通知书”的党组织和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追查反映人,违反者以违纪论处。

    4、收到“信访通知书”的党组织应认真、严肃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说明情况、表明态度,如有必要可责成其作出检讨,限期改正。同时及时将“信访通知书”的处理情况反馈给县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