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台风“风神”的影响,6月27日至30日,新丰县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灾情发生后,省、市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陆续送来一批批救灾款物。为加强对抗洪救灾款物的管理,该县迅速制订了《关于加强抗洪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规定》,主要采取“四项措施”,防止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一是层层造册登记救灾款物。县、镇、村各级设立专门的救灾款物管理部门,层层设立专门的账册,详细登记救灾款物的出入情况。
二是及时公布救灾款物收支情况。对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都要及时张榜公布,防止虚报灾情、冒领救灾款物和救灾款物流失。
三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村民小组、村委会、镇、县层层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灾情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实行灾民报告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报告村、村报告镇、镇报告县的层层上报制度,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核实,哪一级出现问题由哪一级负责。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救灾纪律。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负责对各镇、村以及各有关部门救灾款物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挤占、贪污和私分救灾款物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